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5/19 阅读:2284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是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目标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3〕1号)以及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绿色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绿色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发展思路,以科技为动力,着眼于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使用、维护乃至拆除回用等全寿命周期,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和最少的环境干扰,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建筑环境空间,提升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苏州城。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二五”期间,全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超过1700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新增300万平方米。
  (二)2015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三)形成有效的绿色建筑工作制度体系,建立较为完善的建筑能效测评与能耗统计体系,以及绿色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动态监管体系,落实绿色建筑能源审计长效工作机制。
  三、具体任务
  (一)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活动。
  以绿色建筑为核心,开展相应的主题活动。开展年度绿色建筑展览会议及论坛,组织参加国家及省级绿色建筑相关博览会。建立苏州绿色建筑示范基地,通过实物展出、建设专题网站等形式宣传正确的绿色建筑理念、演示合理运用各种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倡导规范建筑用能行为。编制绿色建筑宣传手册和公益广告,使绿色建筑理念深入人心。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
  自2013年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以及20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等四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其他新建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积极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城区要按照绿色、生态、低碳、智慧、宜居的理念进行规划,确定区内建设相关指标体系。区内新建建筑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应超过30%。力争至2015年,各市、区均有一个及以上的绿色生态城区。
  (三)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医院病房、宾馆、学生集体宿舍等热水需求集中的建筑必须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超过十二层的住宅楼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各地编制区域能源规划,并做好与城乡建设规划的有机衔接。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以污水处理厂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性建筑为主要应用对象,推广城市污水热源热泵。积极创建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大力推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
  (四)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到苏州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上传能耗数据。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建筑和节能标杆建筑,对超标高能耗建筑使用单位实行惩罚性能源价格。探索绿色物业管理机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建筑特点,对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水管理、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等方面编制绿色物业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五)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每年确定一批高能耗公共建筑,强制进行节能改造。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均应同步采取节能改造措施。改造重点为建筑空调系统、水泵系统、照明系统以及外窗。积极开展“建设节约型医院、宾馆和商场”活动。大力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区。到2015年末,全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289万平方米。各地应在老旧小区出新和环境综合整治中,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切实提高居住和环境舒适度。到2015年末,全市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面积达147万平方米。
  (六)推广绿色建材使用。
  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优先使用获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建筑应用,到2015年末,500兆帕以上高强钢筋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用量的20%以上。大力发展预拌砂浆,从2014年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5年末,各市、区实现城区禁止使用粘土砖目标。加强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信息,引导规范市场消费。
  (七)积极开展绿色施工工作。
  积极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鼓励引导施工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施工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推荐优秀施工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绿色施工评选,对绿色施工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奖励。到2015年,全市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50%以上,全市大中型工程10%以上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省级示范区50%以上的工程应达到绿色施工工程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机制。
  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绿色建筑工作各项任务,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凡本实施方案中所涉建设项目,发改委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落实绿色建筑要求。财政部门要制定扶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和措施。规划主管部门应把绿色建筑等相关指标体系列入城市建设总规等各项规划中。住建部门要做好绿色建筑年度任务分解和考核工作,加强对绿色建筑推广和技术指导,严格督查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国土主管部门应逐步分类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市机关事务管理及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公共建筑使用运行中的节能监督与管理,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能耗监测和节能改造。
  (二)强化政策激励与扶持。
  建立绿色建筑市级配套资金奖励制度。对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住宅项目(别墅项目除外),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的住宅项目(别墅项目除外),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录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激励政策。制定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在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绿色施工内容及对应费率标准。
  (三)强化过程监管。
  发改委应将绿色建筑标准作为强制审批要求,并在确定投资时充分考虑绿色建筑投入,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立项。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比例、标准等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等评估阶段的监督力度,严把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关、工程竣工验收关,确保绿色建筑各项指标落实到位,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积极协助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四)落实绿色建筑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绿色建筑建设单位是落实绿色建筑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转变建设理念,提出适宜的建筑功能和使用目标,切忌盲目追求建筑的“新、奇、特”。禁止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已经确定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设计单位应结合建筑场地、气候环境等特点,合理制定绿色建筑的技术路线,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绿色建筑达标项目,避免不适用的技术、产品,达到绿色建筑的最佳性价比。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绿色施工导则》以及省、市制定的相关要求开展绿色施工,从“四节一环保”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依靠节能减排创新和工艺创新,实现“高效、低能、环保”生产。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
  (五)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发展。
  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和高性能空调、水泵等设备的推广力度,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培训活动,将绿色建筑技术作为规划师、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水平,建立市级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帮助更多相关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工作。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咨询、施工检测等企业开展绿色建筑科研攻关和应用示范,提升我市绿色建筑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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